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单位开户登记
一、开户条件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开户资料
1、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等);
2、职工工资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单位需填写以下表格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信息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明细表》
缴 存
一、汇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管理部。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部先做汇缴核定,再付款至管理部收款银行账户。
1、单位需填写以下表格:
单位缴存职工有新增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登记明细表》;单位缴存职工有封存、启封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状态变更表(封存、启封)》;单位职工有基数调整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明细表》。
2、缴款方式:
单位可通过网银、支票倒交、委托收款等方式缴存。
二、补缴
单位职工因新参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欠缴、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为同一职工补缴一次。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部先做补缴核定,再付款至管理部收款银行账户。
1、单位需填写以下表格:
《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
2、缴款方式:
单位可通过网银、支票倒交等方式补缴。
转移、合户
个人转移指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将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转移至新单位的业务。个人合户指将职工多个公积金账户合并的业务。
一、单位办理
转出单位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需转移职工的身份证,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加盖公章),到管理部办理。
二、个人办理
个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合户)申请表》,到管理部办理。
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转入本地,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
调出本地的职工需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
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分别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计算职工的缴存基数,于每年缴纳七月份住房公积金时调整一次。
一、单位需填写以下表格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明细表》
网上业务
公积金中心已开展网上大厅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办理日常业务。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开通网上业务。
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城转移等。
结息、对账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按1年期定期利率计息。
查询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拨打公积金中心客服电话12329查询;
(2)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jzgjj.cn查询;
(3)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管理部自助查询机查询;
(4)下载手机APP“手机公积金”查询;
(5)关注微信公众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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